云南女毒梟假釋期內(nèi)又販毒50余公斤被判死刑

最后更新:2015-05-14 23:33:32來源:中國甘肅網(wǎng)

  原標題:假釋期內(nèi),女毒梟又販毒50余公斤

  省高院終審:云南女子羅春香判處死刑

  云南女子羅春香曾經(jīng)因走私毒品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之后獲減刑、假釋。2010年,羅春香走出監(jiān)獄后,卻再次伙同他人販賣海洛因50余公斤。2014年6月,蘭州中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羅春香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其兩名同案犯也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后,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4年12月17日,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5月13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生于1975年的羅春香是云南大理人,2003年9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004年3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2010年被裁定假釋。2012年初,在假釋期內(nèi),羅春香又跟同居男友共同預(yù)謀購買毒品海洛因運抵蘭州等地進行販賣。經(jīng)羅春香聯(lián)系,男友與其弟于同年8月至10月間,前往緬甸購買毒品海洛因。接著,羅春香電話指揮出生于1991年的新疆人牟強,先后3次在云南省大理市從他人處接收毒品海洛因,并將接手的毒品藏匿在羅春香事先承租的大理市下關(guān)鎮(zhèn)的一處房屋內(nèi)。

  2012年11月,羅春香先后兩次從其承租屋內(nèi)取出部分毒品海洛因后,又聯(lián)系交給1986年出生的甘肅東鄉(xiāng)人牟合麥,由牟合麥轉(zhuǎn)交他人。同年11月26日上午,當羅春香再次將裝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交給牟合麥時,被警方抓獲,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2001克。后警方在羅春香房間查獲毒品海洛因共計50445克。除此之外,警方還從羅春香居住的大理市房屋內(nèi),查獲現(xiàn)金64萬元及分別存有14萬元、15萬元的兩張銀行卡。

  2014年6月19日,蘭州中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羅春香販賣毒品,在其出租屋內(nèi)當場查獲海洛因數(shù)量巨大,羅春香負責聯(lián)系毒源、承租藏毒窩點,且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在假釋考驗期內(nèi)又販賣毒品,應(yīng)依法撤銷假釋從重處罰。遂判決羅春香犯販賣毒品罪,與未執(zhí)行完畢的余刑3年5個月零1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案的牟強、牟合麥被判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羅春香等三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省高院二審認為,羅春香直接具體指揮牟強接運毒品實施囤積、將囤積藏匿的毒品分次取出交給牟合麥轉(zhuǎn)交他人,并承擔牟強和牟合麥在大理的住宿、生活費用,其在整個案件中行為積極,并獨立完成,屬主犯;羅春香屬毒品再犯,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yīng)從嚴懲處。牟合麥、牟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從輕處罰。故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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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通訊員劉菲記者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