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市民向法院提出198萬國家賠償 被駁回

最后更新:2016-06-03 11:02:48來源:東方NEWS
       據內地媒體披露,不久前,河南新鄉市民宋新見以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法院(下簡稱:衛濱法院)法官錯誤執行為由,對衛濱法院提出高達198.05萬元國家賠償請求。一天前,記者自衛濱法院獲悉,新鄉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駁回了宋新見的國家賠償請求。

【50萬元買來查封房 領導關注辦下房產證】

2010年3月,河南新鄉市民侯某、任某因欠款糾紛訴至新鄉市衛濱法院。衛濱法院根據侯某的保全申請,于2010年3月29日查封了任某位于新鄉市東方文化步行街的一處房產。2010年7月,二人在衛濱法院的主持下就欠款數額和還款計劃達成一致。衛濱法院隨后下達了調解書。

任某稱,調解書下達后,他與侯某再一次達成共識:即把他的房子賣了,還了銀行的30萬元按揭貸款后,多余的錢還給侯某。侯某表示同意。二人同時將賣房的意見告知了衛濱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波,王波也表示認可。于是,侯某將賣房信息掛在了網上。新鄉市一房地產中介看到賣房信息后,主動與侯某聯系,并為該處房產找來了買主新鄉市民宋新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部分內容證實了上述說法。決定書寫道,“衛濱區法院調查得知,2011年9月份侯某與任某商量將上述房產在網上出售,宋新見通過新鄉市筑地房產興業投資中原店于2011年9月19日與任某夫婦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總價491888元,并在新鄉市紅旗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11年9月29日,宋新見向銀行支付了該處房產按揭貸款30萬元,解除了房屋抵押......”房款付清后,宋新見拿到了任某尚未過戶的房產證。

宋新見說,讓他沒有想到的是,他將全部房款付清后,衛濱法院又對該處房產評估后分別于2012年6月29日、7月30日在輝縣市資源交易中進行了兩次公開拍賣。但兩次拍賣均流拍。

兩次拍賣流拍后,2012年10月,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人任某所有的位于新鄉市東方文化商業步行街***房屋作價470700元交付侯某,抵償其相應的部分債務。申請執行人侯某可持本裁定到有關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

查封、拍賣、下達執行裁定,這些在法官看來都是法院的正常動作。但對宋新見來說則如同晴天霹靂。

“難道自己花近50萬元買的房子就這樣沒了?”宋新見對記者說,從那以后他茶飯不思,也無心再做生意,一有空就和任某一起找中介,找衛濱法院找執行局法官王波,把自己買房時中介、銀行、公證處等出具買房手續讓王波看。但王波對他很冷淡,看了一下他提供的材料后就說一句,“這沒你事,走吧!”

在找王波得不到回應的情況下,宋新見升級了自己的行動,開始找衛濱區法院魏院長、執行局張局長映情況,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紀委反映,宋新見最后還把這一案件舉報到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檢察院。

宋新見說,最后在衛濱法院魏院長、執行局張局長、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紀委、新鄉市衛濱區檢察院的關注下問題很快得到了解決。2014年5月20日是,宋新見終于為自所購房屋辦理了過戶手續,拿到了房屋產權所有證書。為此,他專門向衛濱區法院魏院長、執行局張局長專門表示了感謝。同時,專門給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紀委、衛濱區人民檢察院敲鑼打鼓送去了錦旗表示感謝。

【狀告法院索要巨額國家賠償 意在報復法官】

盡管宋新見最終將房產過戶到了自己名下,但2年多的奔波讓宋新建內心深處對衛濱法院辦案法官充滿了怨恨。宋新見說,2年多來為房子的事,他茶飯不思、精神不振、很多生意都耽誤了,損失巨大。

宋新見說,讓他難以釋懷的是,王波明知道他買了此處房產,為什么還要組織拍賣,為什么還要將此處房產執行給侯某。本來王波從中一調解就能解的問題,為什么拖了兩年多。宋新見認為,“房產過戶問題在衛濱法院院長和執行局局長的協調下很快解決,這本身就說明最初管這事的衛濱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波心中有鬼,故意拖著不辦。”

2015年底,宋新見以衛濱法院錯誤執行為由將衛濱法院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衛濱法院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1生意損失400000元,房地產買賣合同損失100000元,過戶費50000元,誤工費、汽油費100000元;劉某所欠房租25500元,房產所花費用戶140000;被人所騙15000元,欺詐行為賠償房款1至3倍1000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共計1980500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為,本案中賠償請求人宋新見認為衛濱法院查房產后不解封,給其造成了損失,混淆了兩個法律關系,即執法法律關系和買賣法律關系。在執行法律關系中,衛濱法院系執行法院,侯某系申請執行人,任某系被執行人,宋新見不是該執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沒有參與執行法律關系;在買房屋的法律關系中,任某系賣方,宋新見系買方,新鄉市筑地房產興業投資中原店系中介,衛濱區法院沒有參與該買賣法律關系。

決定書稱,這兩個關系中唯一關聯的是宋新見購買了法院已經查封的房產,雖然宋新見并不知情,但這不是衛濱法院的過錯,在此基礎上宋新見申請衛濱區法院國家賠償缺乏法律依據,其不具備申請衛濱法院國家賠償的條件,宋新見與衛濱法院之間不構成國家賠償法律關系,是不適格的賠償請求人,故其賠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波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書寫的很清楚,他辦的這個案子與宋新見沒什么關系,他也沒什么可說的。

“我到新鄉中級法院告衛濱法院的目的就是要報復這個法官,出一口惡氣!”雖然早已拿到了房產證,但談起此案,宋新見依然氣憤不已。(觀察員 杜宇)